2023-12-28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20年江门市学校体育竞赛计划的通知》(江教办〔2019〕98号)文件的要求,请各地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各项目比赛规定时间选派学校代表组队参加,严格执行江门市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同时将报名汇总后的表格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江门市教育局(市直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参加直接递交)。荣获各项目冠军的队伍将有资格代表我市参加全国或全省对应的相关比赛,本年如没有开展的体育项目则由上一年的为代表(但凡曾代表各市(区)俱乐部、行业体协、企业等报名参加了以下各项比赛的运动员不得代表参赛:全国青少年各项目联赛、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协会杯赛、中国职业俱乐部精英梯队等联赛)。各项目比赛具体时间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

2、比赛具体时间将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和防控工作情况及省教育厅对各市中小学生体育赛事开展安排,结合我市中小学生体育赛事安排实际情况,有序组织安排比赛时间进行开展。

3、上半年进行比赛项目学生年龄阶段:高中组: 2001年9月1日后出生的在校高中学生;初中组: 2004年9月1日后出生的在校初中学生;小学组: 2007年9月1日后出生的在校小学生;下半年进行比赛项目学生年龄阶段:高中组: 2002年9月1日后出生的在校高中学生;初中组: 2005年9月1日后出生的在校初中学生;小学组: 2008年9月1日后出生的在校小学生。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代表学校学籍卡(统一由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二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其它学籍证明不予受理。高中、初中、小学毕业不得报名参加原组别的比赛)。

(五)如报名后及比赛中发现有运动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名次,追回奖品以及不得换人,并通报批评。

(六)赛前、赛中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赛区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赛后受理截止时间为赛后1小时内。申诉报告必须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凡不听劝告而独自不按时参赛者(队),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资格。申诉时须交申诉费500元人民币,如申诉成功时退还。

九、报名和报到:各参赛单位报到和报名时间以我局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宣布可以进行各项目比赛后的补充通知为准,并将报名表电子表格发至江门市教育局(联系人:陈厚波,联系电线,电子邮箱:),比赛当天将已盖参赛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运动员相关参赛资格等材料送到裁判组委会进行验证,逾期报名或不参加验证的作不参加论。

四、参加单位:各市区和市直学校每组别选派1-2所学校代表参加(所属国家、省、市特色的学校必须组队参加)

2.运动员必须具有2020年1月1日前的正式学籍,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在读学生,高中、初中、小学毕业不得报名参加原组别的比赛。

3.赛前、赛中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赛区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赛后受理截止时间为赛后1小时内。申诉报告必须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凡不听劝告而独自不按时参赛者(队),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资格。申诉时须交申诉费500元人民币,如申诉成功时退还。

4.参赛运动员必须持用县以上(含县级)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证明和购买比赛期间(含交通往返途中)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向大会上交身体健康证明及保险原始凭证。

5.运动员资格由所在学校及参赛单位严格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规程规定、违反学生体育比赛风纪现象者,取消所有比赛成绩,视情节进行处理。

6.运动员在检录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以及运动员必须持有代表学校学籍卡(统一由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二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

九、报名和报到:各参赛单位报到和报名时间以我局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宣布可以进行各项目比赛后的补充通知为准,并将报名表电子表格发至江门市教育局(联系人:陈厚波,联系电线,电子邮箱:),报名后于比赛当天将已盖参赛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运动员相关参赛资格等材料送到裁判组委会进行验证,逾期报名或不参加验证的作不参加论。报到:运动队于赛前一天到赛区报到。运动员持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检录和参赛。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代表学校学籍卡(统一由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二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其它学籍证明不予受理。高中、初中、小学毕业不得报名参加原组别的比赛)。

(五)如报名后及比赛中发现有运动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名次,追回奖品以及不得换人,并通报批评。

(六)赛前、赛中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赛区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赛后受理截止时间为赛后1小时内。申诉报告必须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凡不听劝告而独自不按时参赛者(队),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资格。申诉时须交申诉费500元人民币,如申诉成功时退还。

(二)团体赛采用五场三胜制(A─X,B─Y,C─Z,A─Y,B─X),每场三局二胜,每局11分。

(三)团体赛第一阶段进行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抽签进位形式进行比赛,决出前六名。单打比赛采用单淘汰赛及附加赛制(三局二胜制),决出前六名。

(五)赛前、赛中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赛区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赛后受理截止时间为赛后1小时内。申诉报告必须加盖参赛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凡不听劝告而独自不按时参赛者(队),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资格。申诉时须交申诉费500元人民币,胜诉者退还。

各参赛单位报到和报名时间以我局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宣布可以进行各项目比赛后的补充通知为准,并将报名表电子表格发至江门市教育局(联系人:陈厚波,联系电线,电子邮箱:),报名后于比赛当天将已盖参赛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运动员相关参赛资格等材料送到裁判组委会进行验证,逾期报名或不参加验证的作不参加论。运动员持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检录和参赛。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代表学校学籍卡(统一由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二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其它学籍证明不予受理。高中、初中、小学毕业不得报名参加原组别的比赛)。

(五)如报名后及比赛中发现有运动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名次,追回奖品以及不得换人,并通报批评。

(六)赛前、赛中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赛区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赛后受理截止时间为赛后1小时内。申诉报告必须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凡不听劝告而独自不按时参赛者(队),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资格。申诉时须交申诉费500元人民币,如申诉成功时退还。对运动员资格最终裁决和处罚权属于市教育局德体卫艺科。

比赛采用单循环制(或根据报名队数抽签分组,第二阶段交叉决出名次),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得零分,以积分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队积分相等,以相互间比赛胜者列前,如3队(含3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他们之间得失分率排列名次,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抽签决定名次。

九、报名和报到:各参赛单位报到和报名时间以我局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宣布可以进行各项目比赛后的补充通知为准,并将报名表电子表格发至江门市教育局(联系人:陈厚波,联系电线,电子邮箱:),比赛当天将已盖参赛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运动员相关参赛资格等材料送到裁判组委会进行验证,逾期报名或不参加验证的作不参加论。

六、参赛项目:团体:高中男、女子团体;初中男、女子团体;小学男、女子团体。单项:高中男、女子单打;初中男、女子单打;小学男、女子单打。各组别最多可报男、女各2人参加单打比赛。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代表学校学籍卡(统一由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二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其它学籍证明不予受理。高中、初中、小学毕业不得报名参加原组别的比赛)。

(五)如报名后及比赛中不得换人,如发现有运动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名次,追回奖品并通报批评。

(六)赛前、赛中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赛区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赛后受理截止时间为赛后1小时内。申诉报告必须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凡不听劝告而独自不按时参赛者(队),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资格。申诉时须交申诉费500元人民币,如申诉成功时退还。

4.在比赛中,凡因伤病不能继续比赛者,须经大会医生证明,该场比赛作弃权(但不影响以后场次的参赛资格),伤病前所取得的成绩仍然有效。

九、报名和报到:各参赛单位报到和报名时间以我局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宣布可以进行各项目比赛后的补充通知为准,并将报名表电子表格发至江门市教育局(联系人:陈厚波,联系电线,电子邮箱:);比赛现场将已盖参赛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运动员相关参赛资格等材料进行验证,逾期报名或不参加验证的作不参加论。运动队于赛前一天到赛区报到。运动员必须持二代身份证原件检录和参赛。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代表学校学籍卡(统一由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一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其它学籍证明不予受理。高中、初中、小学毕业不得报名参加原组别的比赛)。

(五)如报名后及比赛中发现有运动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名次,追回奖品以及不得换人,并通报批评。

根据上一届的成绩来设定种子,如果不够由各学校推荐。初赛采用小组循环制(三至四人一组)。复赛采用单淘汰制。小组赛采用1盘4局无占先(No Advantage)平局决胜制,淘汰赛均采用1盘6局无占先(No Advantage)平局决胜制。团体的成绩以男、女单打成绩的分数之和计算总分。

九、报名和报到:各参赛单位报到和报名时间以我局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宣布可以进行各项目比赛后的补充通知为准,并将报名表电子表格发至江门市教育局(联系人:陈厚波,联系电线,电子邮箱:),比赛当天将已盖参赛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运动员相关参赛资格等材料送到裁判组委会进行验证,逾期报名或不参加验证的作不参加论。

(二)对带领运动员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且遵守《教练员守则》的教练员奖励“优秀教练员”若干名。

三、竞赛地点:台山市:台山市第一中学、台山市华侨中学台山市武溪中学、台山市培正中学(初定七个比赛场地)

各市、区按照《江门市2016年-2025年青少年校园足球四级联赛工作方案》竞选出小学组(男子、女子)、初中组(男子、女子)、高中组(男子、女子)的冠军队伍各一支以学校为单位的参赛队伍参加江门市级总决赛。市直学校由之前参加比赛荣获较好成绩的高中、初中和小学分别组队参加高中组、初中组和小学组的男女子比赛。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现在读在校学生,身体健康并已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否则不可参赛(报到时递交保险单复印件);

(二)所有参赛学生必须持有二代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和本学校的学籍卡方可参赛,学籍卡统一在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一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其它学籍证明不予受理。高中、初中、小学毕业生不得报名代表参加原组别原学校比赛。

3.比赛时间:小学组上下半场各20分钟,中间休息10分钟,初中组上下半场各25分钟,中间休息10分钟;高中组和中职组的上下半场比赛时间为30分钟,中间休息10分钟。

5.每场比赛前30分钟,各队教练员递交即将上场的运动员和替补运动员名单,每场比赛换人不限,但一经替出不得复入;

6.各队必须准备深浅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单所填写相符,号码不符、无号、重号及号码不清者均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服装颜色与其他队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明显区别,场上队长必须佩戴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必须有明显区别的袖标,比赛服套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一)高中组和初中组,每组别可报领队1人,教练2人,运动员18人;小学组别可报领队1人,教练2人,运动员14人。

各参赛单位报到和报名时间以我局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宣布可以进行各项目比赛后的补充通知为准,并将报名表电子表格发至江门市教育局(联系人:陈厚波,联系电线,电子邮箱:),比赛当天将已盖参赛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运动员相关参赛资格等材料送到裁判组委会进行验证,逾期报名或不参加验证的作不参加论。

各市区和市直学校每组别选派2-3所学校代表参加(所属国家、省、市传统项目和特色的学校必须组队参加)

男子:(14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远(3米起跳),跳高(1.4米起跳),三级跳远(11米起跳板),铅球(6公斤),标枪(700克)。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远(3米起跳),跳高(1.25米起跳),三级跳远(7米、9米起跳板可选)、铅球(4公斤)、标枪(600克)。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远(3米起跳),跳高(1.3米起跳),三级跳远(9米起跳板)、铅球(5公斤)、标枪(600克)。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 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远(3米起跳),跳高(1.2米起跳),三级跳远(7米、9米起跳板可选)、铅球(4公斤)、标枪(500克)。

6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4×100米接力,跳远(2米起跳),跳高(1.2米起跳),垒球(10寸),实心球1公斤。

6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 4×100m接力,跳远(2米起跳),跳高(1.05米起跳),垒球(10寸),实心球1公斤。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代表学校学籍卡(统一由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二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其它学籍证明不予受理。高中、初中、小学毕业不得报名参加原组别的比赛)。

(四)如报名后及比赛中发现有运动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名次,追回奖品以及不得换人,并通报批评。

(五)赛前、赛中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赛区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赛后受理截止时间为赛后1小时内。申诉报告必须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凡不听劝告而独自不按时参赛者(队),则视为自动放弃比赛资格。申诉时须交申诉费500元人民币,如申诉成功时退还。

(三)每名运动员可报两个单项,并可兼报接力;每个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得多于2人,各组别接力项目限报1队。

(六)根据田径规则第四章142条款规定,凡无故放弃比赛(包括不认真参加比赛;除因伤有大会医生证明可不参加比赛)则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项比赛及所有后继项目(包括接力)的参赛资格,并扣罚该队团体5分。

九、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团体各组别录取前八名。各组别各单项录取前八名,不足八人(队)参赛时,按照实际参赛人(队)数全部录取。破市纪录奖5分,破省纪录奖10分,破多次纪录按一次计算。接力项目得分乘2计算。

十、报名和报到:各参赛单位报到和报名时间以我局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宣布可以进行各项目比赛后的补充通知为准,并将报名表电子表格发至江门市教育局(联系人:陈厚波,联系电线,电子邮箱:),比赛当天将已盖参赛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运动员相关参赛资格等材料送到裁判组委会进行验证,逾期报名或不参加验证的作不参加论。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市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市性学生体育比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裁判员依据各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七条凡运动队(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和当年不得评选优秀学生称号。

第八条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

第十一条在赛区期间运动员禁止吸烟、饮酒,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二条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和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教师称号。

第十三条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第十四条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执法裁判员资格,严重者并终生取消执法裁判员资格:

3.对该裁判员停止一年、若干年和撤销终身执法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江门市教育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的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联赛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和所属市区教育局当年赛区的积分。

第二十条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2.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3.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队(员)依次递升。

第二十一条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2周年参赛资格,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学校该项目1周年参赛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校该项目1周年参赛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于运动员服用的处罚,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令》(1号令)执行外,将终身禁止参加由江门市教育局主办和批准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该运动队(员)1周年参赛资格。

第二十四条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周年参赛资格。

第二十六条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或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并经仲裁委员会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周年参赛资格。

第二十七条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

第二十九条比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比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各运动队对裁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申诉、投诉。

第三十条任何运动队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费500元。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申诉费上交赛会组委会。

第三十一条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罚决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三十二条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市(区)教育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江门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市(区)教育局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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